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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灸執照是不是應獨立於中醫師外,另外開放呢?
07-970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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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針灸學會的立場與主張_針灸合法化、本會堅持立場 不容污蔑與抹黑

 

一、爭取針灸執業資格報告兼對『針灸從業人員』執業反對意見之統計與反駁

 

1.爭取『針灸從業人員』執業資格報告

本會與中國、省、市、縣各針灸學會於87117日達成協議,共同組成「爭取針灸技術員從業證照委員會」為針灸合法化,為會員生存權益一起打拼,共同奮鬥。

本會推派黃理事長誠仁、鍾秘書長賢侃、常務理事簡銘信、洪鴻年等為代表。會中並決議即日起清查會籍,凡本會失去連絡會員或未繳會費會員,請儘速與本會連絡。同時理事會通過由本會贊助該委員會新台幣壹拾萬元,作為活動基金。(曾於第5期會訊刊登)

 

2.本會依約於87年五月底前率先捐出新台幣壹拾萬元,做為活動基金,同時未向任何理、監事或會員進行勸募,顯示本會對會員的關懷與爭取之決心。

 

3.87925日立法院舉行公聽會,由黃理事長、鍾秘書長代表參加,由於時間有限,未能發言,而公聽會也眾說紛云,而無法明確決議。

 

4.871027日全國代表約10人赴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進行協商,醫政處與中醫藥委員會提出反對意見,本會黃理事長提出嚴正反駁與立場聲明。

針灸合法化是世界潮流、是大勢所趨、是勢在必行。在世界衛生組織(W.H.O)都承認針灸,「世界針聯」也正式加入世界衛生組織(W.H.O)N.G.O成員的今天,衛生醫療政策卻在開倒 車,其他團體的反對,是基於保護既得利益的心態。我們企盼各相關單位、團體,把私利暫且拋開,共同為保護寶貴文化遺產的傳承,針灸醫學的發揚來盡一己之力,也讓針灸在自己的地方開花結果。

「自助而後人助」、「團結就是力量」、「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針灸界必須體認這點,勇敢的、團結的為打破這不平的現象努力,為後代子孫造福,為自己坦蕩前途鋪路,不容污蔑,不許抹黑。

 

 

二、對「針灸從業人員」執業反對意見之統計與反駁

 

1.針灸與中醫不可分割,所以不能單獨發給執照。

反駁:針灸之所以國際上競相採用,乃是因為針灸不使用藥物,簡便易行。而中藥受限於產地、產量,所以只能算是區域性之醫學,而無法國際化。另觀之世界各國大多數均有針灸師之設立,但並無中醫師,而針灸也有自己一套之診斷方式,如「穴位診斷」、「良導絡診斷」等,所以應無不可分割之道理。

 

2.針灸屬中醫之一個部門,不能單獨發證。

反駁:針灸現已發展為一個單獨學科,非專業人員不足以勝任。一般中醫師多數不具針灸專業水準,甚至不懂針灸,尤其開業醫師,認為開具處方較省時、省力,也不願針灸而疏於操作、研究,而中國醫藥學院針灸課程也只有八學分之訓練。另西醫師只經短期(~三個月)之受訓即從事針灸業務,以上是否會比專業之針灸人員安全,而從事針灸工作數十年卻不能執業,似乎有欠公充,何況,我國一直未有一所針灸專科學校,自古以來無不以師徒傳授,父子相傳,近年來則有賴針灸學會,講習培訓人才,始能綿延不絕,衛生單位不能只承認少數人的師徒承傳,而否認絕多數其他人之師徒承傳。

 

3.想取得針灸執業資格應參加中醫師考試。

反駁:中醫師特種考試是於民國七十八年以後,才加考「針灸科」。七十八年以前之中醫師考試並未考「針灸科」。如是所言,則七十八年以前之中醫師是否應再參加針灸科之考試,另觀絕多數之中醫院針灸科均另請針灸專業人員從事之,而非由醫師從事作業,可見考用不合一,也就是說筆試通過,不見得會操作。國外針灸均另有專業學校之設立,如日本、美國。再如中國大陸,中醫學院也將「中醫系」、「針灸系」分開,可見兩者相通之處,但並不相同,何況,基於分工越來越細,學術研究越來越專精之原則,應將中醫與針灸分開處理。

 

4.針灸侵入人體所以未具醫師資格不得執業。

反駁:八十二年四月衛生署公告開放民俗療法,尚將「針灸」列入其中(報紙刊登),十一月份再行公告,因中醫師公會全聯會之反對而取消,導至眾說紛云。「民俗療法」將香灰列入其中,難道不侵入人體嗎?何況「灸法」並未侵入人體,將「針灸」侵入人體列為不能開放之要件,實屬強辭,何況如有任何差錯,自有相關法規加以規範。近年來針灸意外死亡案例,依統計結果大多數為中醫師所為,針灸學會會員未發生意外,所以危險之發生是在於外行冒充內行,是在於用不合一,是在於政策偏差,是在於私利壟斷,是在於未具專業知識水平。

 

5.所有專家、學者均持反對意見。

反駁:本會為唯一代表台灣地區加入「世界針聯」之團體,黃理事長也以「世界針聯」代表之身份應邀參加世界衛生組織(W.H.O)之大會,也具「世界針聯」考試委員與立法委員身份。另許許多多針灸學會之針灸前輩及一些享譽國際的針灸學會成員,都不算專家、學者,我們不禁要問,誰是專家、誰是學者請公佈名單,以便請益學習。

 

 

鍼灸技術員管理辦法草案(含總說明)

 

一、對於現狀的批評與省思

()衛生署以行政命令解釋「鍼灸具侵入性危險,且已列為中醫院診療科別,屬醫療業務範圍,應由醫師執行」。臺北鍼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認為,前開解釋已經剝奪了鍼灸人員工作權。我國醫師法規定,只有具醫師身分者,才能從事鍼灸治病的行為,不過,在世界各國,大多認為鍼灸是傳統療法,並對鍼灸療效、安全有一定程度的信任,因此,只要有豐富的臨床經驗、及鍼灸學會證明即可從事治療行為。由於我國沒有鍼灸專業學校、也沒有鍼灸專科醫師的考試,目前鍼灸業務僅由鍼灸學會會員來執行,這是實際及合法的選擇,但衛生署並不從這方面進行考量,卻以行政命令將鍼灸列為中醫診療科別,這種作法欠缺專業考量,比起醫師,鍼灸更具專業性,更需要累積長期的實際臨床經驗,但連最起碼的從業要求都不准,極不合理,而且鍼灸既列為中醫診療科別,但西醫及牙醫竟然都可執行鍼灸,不知是何種邏輯、具有經驗的專業人員卻被排除在外。

 

()衛生署罔顧國情,濫用行政權剝奪鍼灸技術者工作權將近三十年,應准予比照「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管理辦法」發給「鍼灸技術員從業證照」輔導合法就業。詳言之,鍼灸技術是我國老祖宗發明的簡便治病良方,早經世界衛生組織及各國認可,治療方式也逐漸走向簡單器物化發展,但唯獨我國仍緊抱「鍼灸屬於中醫診療範圍」的觀念而劃地自限,無視並患的需求及潮流演進。

 

()國內醉心研習有成者很多,衛生署自始即允許執業,服務社會救人無數,但六十四年間,竟突然嚴加取締,限制必須具醫師資格者始得為之。因我國並無鍼灸技術員證照制度,使得這些從業人員不得不轉入地下。同樣隸屬於民俗療法的國術損傷接骨,政府早已准予合法執業,普受民眾肯定,但鍼灸卻獨受不公平待遇。

 

()本會要求的並非高層次的「執業」,而是較低層次的「從業」,主管機關可以限制業者施藥注射避免所謂的醫療危險,鍼灸一次通常要花三十到五十分鐘,相當耗時,部分中醫師又不具專業鍼灸的水準,一旦鍼灸技術員合法上路,對中醫師的業務不但不會有影響,反而可收相輔相成之效。

 

二、鍼灸技術員合法化的理由

()按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國家若欲限制或剝奪憲法所賦與人民之工作權,則依同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須以法律明文,且限制之手段應符合比例原則,始得為之。衛生署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衛署字第八五○六一三九三號函釋「鍼灸具侵入性危險,且已列為中醫院診療科別,屬醫療業務範圍,應由醫師執行」內容,已抵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應屬無效。申言之,「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一百五十二條定有明文。是以,憲法保障人民有從事與選擇工作之權利,使人民得因工作而獲得物質生活之基本需求,從而使個人人格得以自我實現。故工作權乃人民生存與物質生活基礎,國家不僅不得強制人民工作或從事特定職業,對人民依法取得之執業資格,關於其執業之行使範圍與方法,亦在憲法上工作權之保護範圍內。前開衛生署函釋,在欠缺母法明確授權之下,已超越母法所規範之範圍,增加母法所無之限制,對人民之工作權或職業自由而言,無疑係不當違法之侵害,應屬違憲。

 

()衛生署上開函示,等於以行政命令補充制裁性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顯然超出法律範圍,且違反法治國家對公權力措施須遵守明確性要求(Bestimmtheitsge-bot)之原則,致人民對自身之行為是否法律之所許,喪失預見之可能,自不應認其具有合法性。

 

()鍼灸所以被國際上競相採用,乃是因為鍼灸不使用藥物,簡便易行,而中藥受限於產地、產量,無法國際化,另觀世界各國大多數都以鍼灸師的設立,但並無中醫師,而鍼灸也有自己一套診斷方式,如「穴位診斷」、「良導絡診斷」等,應無不可分割之道理。

 

()鍼灸已發展為一單獨科學,非專業人員不得勝任,一般中醫師多數不具鍼灸專業水準,甚至不懂得鍼灸,尤其是開業醫師,認為開具處方較省時省力,也不願鍼灸而疏於操作,而中國醫藥學院鍼灸課程也只有八學分的訓練,西醫只經短期一至三個月的受訓即從事鍼灸業務,不見得比專業的鍼灸人員安全,何以從事鍼灸工作數十年不能獲得合法的執業?實有欠公允。

 

()中醫師特種考試是民國七十八年以後才加考「鍼灸科」,之前則未考。另觀多數的中醫院鍼灸科均另聘請專業人員從事之,非由醫師從事作業,可見考用不合一,也就是筆試通過者,未必會操作。國外鍼灸均有專業學校的設立,如日本、美國,再如中國大陸,中醫學院也將「中醫系」、「鍼灸系」分開,可見兩者相通但不同,基於專業分工,應將中醫與鍼灸分開處理。

 

()近年來鍼灸危險的發生在於外行冒充內行及考用不合一,這是因為政策偏差、私利壟斷、專業水平不足,有關單位以鍼灸「侵入人體」列為不能開放,實屬強辭。

 

三、鍼灸技術員管理辦法草案要點

本會為確保鍼灸技術員工作權、保障民眾接受鍼灸治療之安全性及對從事鍼灸之技術人員進行有效管理,經徵詢多方意見後擬具「鍼灸技術員管理辦法草案」,計十一條,其要點如次:

()明定本辦法之立法目的及除依法規定外須遵行其他規定。(第一條及第二條)

()明定鍼灸技術員之定義。(第三條)

()明定申請程序及期限。(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

()明定繳銷從業執照及登記證之程序。(第七條)

()明定鍼灸技術員須加入鍼灸學會方得從業。(第八條)

()明定鍼灸技術員不得施行藥品注射或交付內服藥品。(第九條)

()明定違反前開規定之處罰依據及法律效果。(第十條)

()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十一條)

 

 

鍼灸技術員管理辦法草案

 

條文

第一條  為管理現有從業鍼灸技術員,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鍼灸技術員之管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辦法之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鍼灸技術員,係指從事鍼灸療法之人員。

第四條  凡曾取得中國鍼灸學會或省、直轄市、地方縣市鍼灸學會會員證,會籍經查屬實者,得依本辦法之規定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登記,並請領鍼灸技術員登記證。

第五條  前條之登記,以自本辦法發布日起六個月內申請為限,逾期概不受理。

第六條  鍼灸技術員應持憑登記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政府繳驗申請發給從業執照。

第七條  鍼灸技術員死亡時,應於十日內由最近親屬向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報告,並繳銷從業執照及登記證。

第八條  鍼灸技術員非加入中國鍼灸學會或全國各省市縣鍼灸學會不得從業。

第九條  鍼灸技術員不得施行藥品注射或交付內服藥品。

第十條  鍼灸技術員違反前條之規定者,依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處罰,並撤銷其登記。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之立法目的。

第二條 本條旨在說明申請鍼灸技術員登記證者,除應符合本辦法之規定外,並應符合其他法規相關之規定。

第三條 本條旨在定義鍼灸技術員範圍,僅限於從事鍼灸療法之人員。

第四條 本條旨在說明請領鍼灸技術員登記證之資格限制。

第五條 本條旨在說明請領鍼灸技術員登記證之期限。

第六條 本條旨在說明鍼灸技術員,應憑登記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政府繳驗申請發給從業執照後。

第七條 本條旨在說明鍼灸技術員死亡時,其相關申報及繳銷從業執照及登記證之程序。

第八條 本條旨在說明,唯有加入中國鍼灸學會或全國各省市縣鍼灸學會之鍼灸技術員方可從業。

第九條 本條旨在保障民眾於接受鍼灸治療時之安全。

第十條 本條旨在說明,鍼灸技術員違反不得施行藥品注射或交付內服藥品之規定時,其處罰之依據及法律效果。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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