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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令函 行政院衛生署 99.03.15. 衛署醫字第0990200636號

行政院衛生署令函
令函文號: 行政院衛生署 99.03.15. 衛署醫字第0990200636號
日  期: 99/03/15
要  旨:對人施以推拿、按摩、指壓等傳統之民俗調理行為,不得宣稱具有醫療效能
出  處: 行政院衛生署
本  文: 訂定「推拿等民俗調理之管理規定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附「推拿等民俗調理之管理規定事項」
副本:內政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經濟部、各縣市衛生局、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國醫藥大學、長庚大學、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本署法規委員會、本署訴願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本署醫事處
附件:推拿等民俗調理之管理規定事項
一、單純對人施以傳統之推拿、按摩、指壓、刮痧、腳底按摩、收驚、神符、香灰、拔罐、氣功與內功等方式,或使用民間習用之外敷膏藥、外敷生草藥、或藥洗,所為之民俗調理行為,不得宣稱醫療效能。
二、前項行為如以廣告宣稱醫療效能,依醫療法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等有關規定處分。

1.醫療法

第八十四條: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第八十七條: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
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之發表、病人衛生教育、學術性刊物,未涉及招徠醫療 業務者,不視為醫療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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